长春工业大学收取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教计字[2000]68号文件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收费范围:
凡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含计划内本科、专科、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的学生、短期培训人员等)均按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条收费时间及办法:
(一)本专科学生收费
1、本专科学生每学年开学第一周为交费时间。按规定时间、地点统一交费。
2、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交款方式在报到注册时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收取,补招的新生从报到时起5日内到计划财务处交费。
3、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如家乡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根据情况准予缓交或减免、部分减免,由学生处审查确定,注明缓交期限,减免原因后,计划财务处给予办理减免手续。
4、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催缴。
5、因故休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复学当年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
(二)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班收费
研究生、自考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学费、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统一到计划财务处交款,各类学生由各经办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并自行统计学生交费情况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函、夜大学生费用按学年收取,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工作,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学费日常管理及欠费清缴工作,并将学生名单、各类办学合同、协议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条收费管理办法:
1、学费、宿费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上缴财政,统一管理核算,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不得坐支、挪用。
2、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3、学生毕业前应交齐各项费用,未交齐费用的不颁发毕业证。
第四条关于学生退学、学费减免等项规定:
(一)学生退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1、本专科学生退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1)学费按学年收缴,按学期退费。在校生中途退学的,如果本学年内在校就读不到一学期或已满一学期,退还半年的学费;在校就读超过一学期,不退还学费。新生入学报到后要求退学的,如果在一周内退学,学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2)转入学生学费按入学当年本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如果是上学期转入的,当年按学费标准全额交纳;如果下学期转入的,当年只交纳学费标准的1/2,住宿费按月交纳。
(3)保留学籍的学生(参军入伍、通过学校外事办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物价补贴停发。
(4)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时的学杂费正常交纳。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2、函、夜大学生:退学者持成人教育学院退学证明,由主管成人教育负责人在交款收据上注明原因及所退金额并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3、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退学费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在交款收据上注明退款原因及退款金额并签字,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须主管校长签字方可办理。
(二)学费减免
1、本专科生: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减免学费,减免名单由学生处负责提供,经学校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2、函、夜大学生:持成人教育学院证明,由主管成人教育负责人在交款收据上注明原因及减免金额并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凡属本院职工,可按学校规定减免学费,减免名单由成人教育学院在学生交费时一并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3、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按学校规定将审批后的减免名单报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三)其他规定
1、学生各项费用收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各单位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对擅自收费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2、新生入学按规定交费标准,一次交纳各项费用,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减免,特殊情况需给予减免的,也必须先按规定交费,经学校批准后再退还减免部分。
3、计划财务处负责在每学期前二周内将欠款学生名单下发给各院、部,以便各单位抓紧时间催缴学费、住宿费。
4、在毕业前一个月仍未交齐各项费用的学生,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